法令規章
澎湖縣文化局兒童室借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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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兒童憑借閱證借書,每次以四冊為限,(含兒童、書庫等圖書)借書期限每次三星期(21天),視聽資料限一件(限館內閱聽)期滿應立即歸還。
二、 逾期罰則,以逾期天數為停借期限。
三、 兒童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撕毀、污損、塗抹等情事,應賠原書或購買近二年出版同類別之新書賠償(此項規則由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四、 本室之參考工具書(即貼紅色標籤者)及各種期刊、報紙等,限室內閱覽,不得辦理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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