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澎湖縣文化局借書簡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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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讀者憑借閱證借閱圖書,每次限借四冊(含書庫及兒童室),每次借出期限為二十一天,不得申請續借,逾期罰則,以逾期天數為停借期限。如:逾期一天其借閱權利停止一天,以此類推。
二、 讀者憑借閱證借閱過期期刊,每次限借二冊,借出期限十四天,不得申請續借,逾期罰則,同前條規定。
三、 讀者憑借閱證每次每人借閱視聽資料一件,限館內閱聽。
四、

本館參考圖書及列為不外借之資料,讀者不得要求借出。

五、 讀者借出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損毀、污染、圈點、缺頁等情事,需賠償原書或購買二年內出版之新書。(※期刊:需賠償原期刊物)
六、 代借圖書需出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且以一人為限,代借兒童圖書限父母親及兄弟姊妹,並出示戶口名簿(影本亦可)。
七、 本館館員得依借閱資料之適切性,裁量是否辦理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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