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獎勵(補助)藝術創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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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元月七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0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二日第三次修正

一、 宗旨:為鼓勵藝術創作提昇藝術水準為宗旨。

二、 獎勵對象:以現設籍澎湖地區民眾為獎勵補助對象。

三、 獎勵範圍:暫以國畫、書法、西畫、雕塑、攝影數項為獎勵補助範 圍。

四、 獎助標準:
(一) 獲全省美展省政府獎者發獎金參萬元。
(二) 獲全省美展教育廳獎者發獎金貳萬元。
(三) 獲全省美展大會獎者發獎金壹萬元。
(四) 獲全省美展優選者發獎金捌仟元。
(五) 獲全省美展入選者發獎金肆仟元。
五、 補助標準:
(一) 國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二) 書法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三) 油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三十件以上者補助貳萬元。
(四) 水彩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五) 攝影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六) 雕塑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參萬元。
(七) 出版藝術專集補助伍--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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