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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元月七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0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二日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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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宗旨:為鼓勵藝術創作提昇藝術水準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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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獎勵對象:以現設籍澎湖地區民眾為獎勵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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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獎勵範圍:暫以國畫、書法、西畫、雕塑、攝影數項為獎勵補助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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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獎助標準:
(一)
獲全省美展省政府獎者發獎金參萬元。
(二)
獲全省美展教育廳獎者發獎金貳萬元。
(三)
獲全省美展大會獎者發獎金壹萬元。
(四)
獲全省美展優選者發獎金捌仟元。
(五)
獲全省美展入選者發獎金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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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補助標準:
(一)
國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二)
書法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三)
油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三十件以上者補助貳萬元。
(四)
水彩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五)
攝影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六)
雕塑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參萬元。
(七) 出版藝術專集補助伍--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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