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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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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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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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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獎勵本縣文化學術刊物之出版發行,辦理其他與社會教育有關之事項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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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會基金定為新台幣參仟萬元,由省府補助壹仟萬元,縣政府補助壹仟萬元,向民間籌募壹仟萬元,並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上級補助及各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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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縣文化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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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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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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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董事就左列人士遴選擔任,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聘任之。
| 一、 |
基金捐助人或其指定人及捐助團體之代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席次。 |
| 二、 |
有關教育文化團體之代表。 |
| 三、 |
有關社會教育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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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全體董事互選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並由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並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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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會董事及董事長,任期三年,期滿得遴選連任,董事如在任期中因
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補充,
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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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由原董事會遴選新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單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於二十日內由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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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
名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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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會設置監事會,由董事會遴選三人並經該會同意組成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
監事互推產生之,負責財務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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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會置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遴選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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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置執行秘書、業務、人事、會計、幹事若干人
、分由縣文化局局長等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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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會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及執行會務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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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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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審核。
三、 經費之籌措。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之選聘或解聘。
六、 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七、 工作人員編組、任免及待遇之決定。
八、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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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會常務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董事會決議之執行事項。
二、 董事會決議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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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 議 |
| 第十七條: |
董(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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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董事會議連續一年來未經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常務董事請求召集而逾期不為召集者,得由董事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常務董事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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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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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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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議,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左列事項之決議,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董事、董事長之改選、補選。
二、 有關本會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三、 對於基金或不動產之處分。
四、 行政組織之決定與變更。
五、 法人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會議召開,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並申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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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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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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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基 金 管 理 |
| 第二十四條: |
基金保管與運用:
本會基金屬於留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基金保管運用之業務計畫預算,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之。並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基金保管與運用決算報告表,提請董事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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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本會之會計為曆年制,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資料,依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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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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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
本會解散清理後,其剩餘基金、財產均應歸屬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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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教育法令及民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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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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