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澎湖縣文化局文藝之家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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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縣文化水準,倡導正 當藝文活動,並充分利用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文藝之家設服務區、聯誼區、會議及研究室。

三、 開放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四、 使用規則:
(1) 會議室之使用,應於三日前先填具申請書,辦理申請手續,並酌 收清潔費,由本局代收代辦。
(2) 聯誼區及研究室限會員使用。

五、 文藝之家採用會員制方式辦理(分為團體及個人)加入,限本縣藝 文人士或團體。

六、 文藝之家管理由本局音樂廳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
(1) 場地各項設施之維護管理。
(2) 辦理會員之申請加入。
(3) 會議室場地之租借登記。
(4) 會後場地之整理。

七、 成立文藝之家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本縣作家、美術、音樂、戲劇等人 士組成)由本局局長聘任之,並設召集人及幹事、義工數人。

八、 文藝之家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藝文人士之聯誼,協助藝文活動推展, 傳達活動訊息,聯繫本縣藝文界人士。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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