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澎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縣文化水準,倡導正
當藝文活動,並充分利用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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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文藝之家設服務區、聯誼區、會議及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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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開放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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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使用規則:
| (1) |
會議室之使用,應於三日前先填具申請書,辦理申請手續,並酌
收清潔費,由本局代收代辦。 |
| (2) |
聯誼區及研究室限會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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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文藝之家採用會員制方式辦理(分為團體及個人)加入,限本縣藝
文人士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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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文藝之家管理由本局音樂廳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
(1) 場地各項設施之維護管理。
(2) 辦理會員之申請加入。
(3) 會議室場地之租借登記。
(4) 會後場地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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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成立文藝之家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本縣作家、美術、音樂、戲劇等人
士組成)由本局局長聘任之,並設召集人及幹事、義工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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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文藝之家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藝文人士之聯誼,協助藝文活動推展,
傳達活動訊息,聯繫本縣藝文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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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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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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