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為積極配合文化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義務服務績效暨增強義務
服務人員情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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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隊定名為「澎湖縣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簡稱文化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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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義服工作自七十年十月開辦,並自八十年十一月正式組成服務隊,隊
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二三0號(澎湖縣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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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組織 |
| 第四條: |
本隊秉承文化局局長、秘書、主管業務組長及承辦人員之指示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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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凡經文化局甄選、訓練合格、發給聘書之義務服務人員,皆為本隊之
當然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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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為處理本隊隊務工作,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左:
| 一、 |
隊長一人,秉承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示綜理隊務工作。 |
| 二、 |
副隊長二名,秉承隊長指示襄助處理隊務工作。 |
| 三、 |
隊務幹部五名,分掌(一)行政(二)總務(三)活動(四)公關
(五)研修 事宜。 |
| 四、 |
聯絡小組:為便於分工與聯繫,依服務項目設聯絡小組,每小組設小組長一人,由組員互選之並接受隊務幹部之指示,協助處理各小組
工作。 |
| 五、 |
本隊幹部任期均為一年,隊長由隊員互選產生,隊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及幹部由隊長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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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為協助本隊隊務推展及諮詢工作,得由隊長聘請已卸任之隊長或閱歷豐富者為本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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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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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組訓」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每年十一月改選次年幹部。 |
| 第九條: |
「幹部」工作月會於每月上旬召開之。 |
| 第十條: |
「臨時會議」由幹部提請隊長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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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甄 選 與 聘 任 |
| 第十一條: |
甄選(每年於一月份及七月份各辦理甄選乙次)。
一、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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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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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服務及奉獻熱忱,負責任且對藝文熱心與興趣者。
二、 甄選程序:-
(一) 受理報名:填寫申請表等資料,審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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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面談:瞭解應徵者動機、談吐、儀表、見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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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組訓:面談通過者,通知參加訓練。
-
(四) 見習:完成組訓課程後,安排三個月之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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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授證:參加組訓及見習,三個月期滿經考評合格者。
三、 見習及考評由隊務幹部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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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義務服務人員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表現優良且本人願服務者予以續聘
,惟出勤差,服務不佳者,由幹部工作月會研議呈報文化局核備,不再
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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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服 務 |
| 第十三條: |
義務服務人員應盡忠職守,依有關規定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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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輪值人員因故缺席者,應自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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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出勤務應準時到勤,不遲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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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每月出勤記錄,由「隊務幹部」負責統計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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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表現績優之義務服務人員,由本隊每年報請文化局或推荐上級表揚之
。(如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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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 第十八條: |
義務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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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隊不得對外行文,凡對內之文件由隊長具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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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本要點經隊務工作會報討論後,報請文化局局長核可後施行之,其修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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