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澎湖縣文化局義務服務人員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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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配合文化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義務服務績效暨增強義務 服務人員情感,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澎湖縣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簡稱文化義工)

第三條: 本義服工作自七十年十月開辦,並自八十年十一月正式組成服務隊,隊 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二三0號(澎湖縣文化局)。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 本隊秉承文化局局長、秘書、主管業務組長及承辦人員之指示與監督。

第五條: 凡經文化局甄選、訓練合格、發給聘書之義務服務人員,皆為本隊之 當然隊員。

第六條: 為處理本隊隊務工作,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左:
一、 隊長一人,秉承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示綜理隊務工作。
二、 副隊長二名,秉承隊長指示襄助處理隊務工作。
三、 隊務幹部五名,分掌(一)行政(二)總務(三)活動(四)公關 (五)研修  事宜。
四、 聯絡小組:為便於分工與聯繫,依服務項目設聯絡小組,每小組設小組長一人,由組員互選之並接受隊務幹部之指示,協助處理各小組 工作。
五、 本隊幹部任期均為一年,隊長由隊員互選產生,隊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及幹部由隊長遴選之。
第七條: 為協助本隊隊務推展及諮詢工作,得由隊長聘請已卸任之隊長或閱歷豐富者為本隊顧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 「組訓」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每年十一月改選次年幹部。
第九條: 「幹部」工作月會於每月上旬召開之。
第十條: 「臨時會議」由幹部提請隊長臨時召集之。

第四章 甄 選 與 聘 任
第十一條: 甄選(每年於一月份及七月份各辦理甄選乙次)。
一、 資格:
(一) 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國民。
(二) 具服務及奉獻熱忱,負責任且對藝文熱心與興趣者。
二、 甄選程序:
(一) 受理報名:填寫申請表等資料,審核資料。
(二) 面談:瞭解應徵者動機、談吐、儀表、見解、態度。
(三) 組訓:面談通過者,通知參加訓練。
(四) 見習:完成組訓課程後,安排三個月之見習。
(五) 授證:參加組訓及見習,三個月期滿經考評合格者。
三、 見習及考評由隊務幹部負責之。
第十二條: 義務服務人員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表現優良且本人願服務者予以續聘 ,惟出勤差,服務不佳者,由幹部工作月會研議呈報文化局核備,不再 續聘。

第五章 服 務
第十三條: 義務服務人員應盡忠職守,依有關規定執行勤務。

第十四條: 輪值人員因故缺席者,應自覓「代理人」。

第十五條: 出勤務應準時到勤,不遲到早退。

第十六條: 每月出勤記錄,由「隊務幹部」負責統計並公佈之。

第十七條: 表現績優之義務服務人員,由本隊每年報請文化局或推荐上級表揚之 。(如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義務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隊不得對外行文,凡對內之文件由隊長具名發文。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隊務工作會報討論後,報請文化局局長核可後施行之,其修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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