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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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為彰揚義務工作人員服務熱忱,激勵服務之士氣,提昇榮譽心 及參與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澎湖縣文化局義務服務人員。

三、 遴選標準:凡經文化局授證,並合於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予以獎 勵。
(一)勤勞獎:從事本縣文化義務工作滿一年以上,出勤狀況佳者。
(二)資深獎:從事本縣文化義務工作滿三年以上表現優異者。
(三)績優獎:
1.全年出席從無缺勤情況。
2.參加各種訓練表現優良者。
3.服務態度積極主動,工作方法創新,對義務 服務表現優異有顯著貢 獻者。

四、 遴選方式:由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受理推薦再由本局聘請有關人員評審決定之。

五、 遴選名額:
(一)勤勞獎:百分之十五。
(二)資深獎:不限名額。
(三)績優獎:百分之十。

六、 獎勵方法:公開頒獎表揚(每年定期舉行乙次)。
(一) 勤勞獎:以縣長名義頒贈獎狀乙紙。
(二)

資深獎:
1.服務滿三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三級獎章乙枚。
2.服務滿五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二級獎章乙枚。
3.服務滿十年者且表現優良者頒發一級獎章乙枚。

4.服務滿二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三級獎章乙枚。

5.服務滿三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二級獎章乙枚。

6.服務滿四十年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特等一級獎章乙枚。

 

(三) 績優獎:主動積極,服務熱誠,績效卓著為楷模者,以縣長名義頒 贈獎牌獎品,並報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

七、 本要點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之。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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