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過期期刊外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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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便於提供讀者休閒閱讀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請持本局借閱證,向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
三、 借閱資料範圍,以本局印製之過期期刊目錄為範圍。
四、 讀者借閱過期期刊,每次限借二冊,每次借出期限十四天,不續借。
五、 圖書館當期期刊(週刊以當期往前推四期為準)及有學術參考價值者,均限館內閱覽,讀者不得要求借出。 六、借出之期刊如本館急須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後迅即送還。
六、 借出之期刊如本館急須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後迅即送還。
七、 借出之期刊,請妥善保管及愛借,以延長使用價值。
八、 遺失期刊者,請購買所遺失期刊賠償。不賠償者本局即停止其借閱期刊之權利。
九、 代借期刊需出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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